亲,欢迎光临小说旗!
错缺断章、加书:站内短信
后台有人,会尽快回复!
小说旗 > 都市言情 > 离柯南远一点 > 第109章 帮“卡慕”的小忙
  • 主题模式:

  • 字体大小:

    -

    18

    +
  • 恢复默认

“真是讽刺,明明是他们自己软弱的不敢对当时的那位杀人魔产生反抗之心,现在女子救了他们,结果他们却看着她没有了反抗之力后,反而对她产生了忌惮之心!”

城塚翡翠有些忍无可忍的,但还是压抑着心底的愤怒,语气狠狠的说道。

而高远也亦有同感的,在大致明白了这场二十年前的事件的经历之后,对于那三个活下来的人,感觉他们真的是无可原谅。

对此,明智健悟则有些无奈的继续说道:

“野口大五郎贪财,大桥久作好色……在那样的氛围下,他们的人性逐渐扭曲了……”

……

在候船厅里,发生了一场残酷的杀戮。

这这里,四处流淌的鲜血以及横七竖八的躺在这里的尸体,彷若一个修罗场。

而刚刚经历了这一切,还险象环生的中川润也三人,此时还没有彻底离开这个修罗场……

室外,狂风的怒吼,仿佛是恶魔的嘲弄声,侵袭在三人的耳边。

眼下即是地狱。

另无外人的候船厅里,三人的恐惧,逐渐在这压抑的环境中,崩溃、重组——

仿佛是鲜血唤起的本性,本应该是困住众人的囚笼,此时却成为绝对不会受外界干扰的舞台——

这样的氛围中,人的冲动开始支配着理智。

于是,眼睁睁的看着那颗还掉在地上,无人去拣的蓝色钻石,深知其价值的这位从杀人魔的手中逃得一命的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眼中满是贪念的,欲将此物据为己有。

而另一边,最为年长的那位男子,其本身就因为颇有家财,能留恋风月,但其所见者,亦难得一人可与眼前的女子相提并论。

本来,在命不由己之时,除了逃命,谁都没有往这些最阴暗处想过。

但当威胁结束,唯一与自己等人格格不入的又是一位女性——一位已经看起来没有任何威胁的女性。

虽然她能战胜那个杀人魔,但她已经无法行动。

虽然她能战胜那个杀人魔,但却无法救自己等人离开这里。

虽然她能战胜那个杀人魔,但对杀人魔亦选择了将对方杀死。

虽然她能战胜那个杀人魔,但她也是一个杀人犯!

虽然她能战胜那个杀人魔,但除了自己等人之外无人知晓这一切……

缓缓地,在这满眼尽是杀戮残骸的原始修罗场中,占据他们心灵的,已经成为完全赤裸裸的原始的欲望——

自我精神上的要求不断消失,仿佛一个恶魔一般,替他们拦下了所有的罪责——

于是,当中川润也回过神来的时候,那位从杀人魔的刀下逃得一命的男子已经将那颗蓝色的钻石据为己有,而那位年长的男性,已经开始对这位美丽的女子动手动脚起来。

一时间,茫然的,中川润也有些记不清了刚才究竟发生了什么,怎么眼下就成了这幅模样。

不过,说是幸或是不幸,女子对于那两位男士的行为,拼尽了力气,尽还有反抗的余地。

只见她爆发出了惊人的力气,将两人彻底打翻在地,将钻石夺了回去之后,她满眼中,也开始凛冽起杀意——

果然,她也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杀人魔!

看着女子的表情,这样的思绪忍不住的,在中川润也的心中蔓延而生——

为了活下去,杀了她……

这样的思绪一经发作,就再也抵挡不住了——

“快!用刀,把她的四肢砍了!”

恍忽间,不知道是谁喊了这么一声,本来就已经深深烙印在中川润也脑海里的,那办公室里的尸体惨状,就仿佛给了他们灵感一般,一个既能彻底阻止女子反抗,还能在她弥留之前看着她痛苦表情的想法,就这么应运而生——

而最重要的是,刀,此刻就在中川润也的手上!

像是着了魔一般,不知道是谁起的头,两人拼命的制住了女子,不让她再有反抗的余力,而另一人,则不禁挥起了长刀——

就如同,那个杀人魔所做的一样!

对此,看着眼前幸存的三人,就这么开始为攻那位救下他们性命的女子,那位目睹了一切,从一开始叫醒了中川润也,间接造成了眼下局面的三十来岁男子,嘴角浮现着神秘的笑意,不知何时的,拿着一台卷角相机,在一旁,拍摄下了这一幕——

真是丑陋啊!

人果然就是如此,在这样的境况中,谁又能抵抗堕落!

事后的他们,也一定会把这样的行为,归咎为环境的影响,从而自我安慰吧!

这样的“神灵力,操纵人类命运的手段”,果真是让人欲罢不能啊!

于是,全身心投入在犯罪之中的三人,全然没有注意到此时正另有一人,正在他们身后,记录下了这一切。

随着女子的四肢被斩断,鲜血横流的,但女子求生的意志却让她没有就此昏厥。

而这样的景象,在那位三十来岁的男子看来,仿佛看到了一个有趣的事物一般,澹澹的开口道:

“把她的孩子拿出来!”

这样的嗓音,如果中川润也三人还保有理智的话,应该能想到这声音就跟之前让他们砍断女子四肢的声音是一样的!

可是,此刻的三人早已不管不顾的,开始顺着声音的诱导,开始准备对女子的腹部动刀!

但是,也正是这个时候,敏锐的,这位诱导着这一切的男子忽然间发觉到,

(差三百字,等凌晨后马上就补上!………………………………………………………………………………………………………………………………………………………………………………………………………………………………………………………………………………………………………………………………………………………………………………………………………………………………………………………………………………………………………………………………………………………………………………………………………………………………………………………………)